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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徐海荣律师经典案例抢劫无罪辩护

发布日期:2020-12-02浏览量:6641次


王某某抢劫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本律师于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为王某某抢劫一案全程提供辩护及代理,期间总共经历三个程序:1、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3、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从本律师接受王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提起上诉,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至重审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乃至最后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得国家赔偿,总共历时近三年。在此期间,本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总结了很多经验技巧以供大家分享。

案情概况:王某某系从云南永嘉到温岭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2011年2月18日凌晨,王某某因涉嫌2011年1月10日温岭出租车驾驶员朱某某被持刀抢劫一案于2011年2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4日,王某某经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获得王某某家属的上诉委托后,本律师便积极跟进本案,通过多次会见、调查、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最终发现本案证据材料及事实方面所存有的诸多疑点。为履行辩护职责,经与王某某及其家属充分协商,立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审庭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案情,仔细分析证据,本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成功引起二审法院重视,该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并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最终因为坚持,本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所一直以来所坚持的王某某没有作案时间的线索得到证实,本案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告终,王某某重获了应有的自由。在今年4月底,王某某如愿获得了相应的国家赔偿。

一、证据的审查、调取

案情回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本案中王某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都有提到“在2011年1月10日万20点左右,三人都在温岭市××街道××网吧上网”如果这一事实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就是王某某等人没有作案时间的直接证据,而侦查机关却因该网吧系统更新,无法查出当日记录,而搁置了这个关键性的证据。王某某及其家属因未主动向法院申请调取该份证据,而最终导致王某某在一审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问题: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相关证据可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可否提请相关司法机关获取?

(二)本律师处理意见:我国刑诉法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根据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不管是证明有罪还是无罪的证据,相应司法机关都有义务去调查取证。故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都有权利提出申请。

二、二审阶段

案情回放: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充分整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本案认定王某某犯抢劫罪所依据的有罪证据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还不能排除王某某无罪的可能性。于是立即建议王某某家属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时明确提出本案所存有的诸多疑点:一、一审法院对几点重要事实尚未查清,1、每个被告在笔录中都有自己无罪且没有作案时间的供述,而侦查机关并未核实;2、对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任何交代;3、作案工具的来源和去向不明;3、犯罪所得分配不清。二、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等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在二审庭审时,本律师坚持为王某某提供无罪辩护,并要求依法改判王某某无罪。

(一)问题:在何种特定条件下,才能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二)律师处理意见:无罪辩护是指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分为事实上的无罪和法律上的无罪。事实上的无罪,是指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发最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上的无罪,是指被告人虽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我们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

案情回放:本案王某某最后经法院重审而作无罪处理,但是他因本案已被相关司法机关依职权限制人身自由505天。王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成功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92086.75元,以及精神抚慰金46000元。

(一)问题:

1、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刑事国家赔偿范围?

2、刑事国家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二)本律师处理意见:

1、对于刑事国家赔偿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具有明确规定,比如本案王某某的情形便属于该法第十七条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任何受害人具有《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情形时,均可提起国家赔偿。

2、本案中王某某因被相关司法机关依职权限制人身自由,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应规定,依法可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这两笔费用。

法律依据:

(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徐海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