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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徐海荣律师经典案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12-02浏览量:6469次

巨额工程款优先受偿经典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问题提示: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工程款能否优先受偿?

要点提示:《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的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

申请人:A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海荣(特别授权),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公司

2011年3月16日,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承建位于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的B公司1#厂区(1#厂房、2#厂房),建筑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的土建( 含桩)、水电安装、附属工程,合同工期24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暂定200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提供工程完工工作量报表,土建工程进度总价款超出1000万元后,经发包人审查认可后在下月的5日前向承包人提供的资金结算账户拨付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进度款;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2年12月前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10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发包方应及时给予审核,若超过提交时间2个月不予审核,则视为发包方自动认可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则承包人按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承担发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拨付工程款,则按应付款未付金额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进行了施工,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2012年6月底,合同主体工程结顶。后被申请人因资不抵债停业,致使工程未能继续进行,合同约定的附属工程没有完工,工程也未进行竣工验收。A公司所承建工程直到2012年6月底为止,总造价为12077387元,而被申请人B公司只支付了其中的3400000元,尚欠申请人工程款8677387元。申请人A公司经催讨无果,特委托本律师代理,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仔细研究案情,充分取证后,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B公司支付工程款8677387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二、确认申请人对该建筑工程拍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经2013年9月6日、2013年11月16日、2013年12月26日三次开庭审理后。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7日作出(2013)台仲裁字第×××号裁决书,裁令:一、由被申请人B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A公司支付工程款8677387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确认申请人A公司对位于××镇××园区的B公司1#厂区(1#厂房、2#厂房),建筑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的土建(

含桩)、水电安装、附属工程拍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仲裁受理费44410元,处理费23717元,共计人民币68127元(已由申请人A公司预交),由被申请人B公司承担。

律师解答:

一、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解答: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

解答: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三、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款能否优先受偿?

解答:工程款能够优先受偿,其中《合同法》第286条还明确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依据。但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期限限制。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中便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该批复里面总共规定了五条内容,归纳起来有这些规定:第一,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后的消费者的请求权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是《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第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不包括损失。这是《批复》的第3条的规定。第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是从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工程实际竣工了,就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如果工程没有竣工而是一个烂尾楼工程,那就从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这是《批复》的第四条规定。所以,我们要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在一定期限内,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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