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 系 人 :欣泰律师

电  话:0576-86118343

传  真:0576-86118344

邮  箱:272472390@qq.com

Q       Q:272472390

业务领域

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日期:2020-12-18浏览量:3079次

2020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览表(取消城乡赔偿差别)


表格一 2020年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宁波除外)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100%)

997980

50000

二级(90%)

898182

45000

三级(80%)

798384

40000

四级(70%)

698586

35000

五级(60%)

598788

30000

六级(50%)

498990

25000

七级(40%)

399192

20000

八级(30%)

299394

15000

九级(20%)

199596

10000

十级(10%)

99798

5000

死亡赔偿金

997980

50000

注1: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本表格中的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表格二。

注2:本表格中的数据未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注3:本表格仅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表格二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

备 注

医疗费

实际发生额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182元/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上述两种均无法确定的,适用182元/天标准。 

护理费

 全部护理依赖:182元/天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大部分护理依赖:182元/天×80% 

 部分护理依赖:182元/天×50% 

交通费

/

 有正式票据的,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无上述票据的,根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合理的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30元/天

 受害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住宿费

150元/人/天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人数

营养费

酌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3000元。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见表格一

 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49899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的:49899元×5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

33215元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18周岁:32026元×(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总额城镇的不超过32026元。

 被扶养人≤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32026元×20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60周岁<被扶养人<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32026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 ÷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32026元×5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见表格一


/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注:

1.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


2019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

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19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026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82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50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876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352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以,赔偿项目中不再单独出现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但将相应金额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法院判决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实际应为上述表格一中残疾/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实践当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台州各法院操作都不同,不一定严格遵照上述表格一中金额。